德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审核: 复核: 时间:2021-04-26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认定和运行管理,参照《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高级科研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国家、省和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并根据发展需要延伸到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重点解决相关领域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促进相关行业中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保持优势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科技经济综合优势。

2、引进、培养和稳定优秀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立一支科学研究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研究开发队伍,使之成为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的重要力量。

3、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面向社会开放,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在相关领域起到技术辐射和服务作用。

第四条 实验室主要依托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科技资源优势组建,是人、财、物管理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德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5、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5、安排确定有关经费;

6、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撑、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

2、引入竞争机制聘任实验室正副主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委员;

3、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实验室的认定工作,做好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制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等并报市科技局备案,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承担并完成了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2、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高级职称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实验室主任是本学科领域市级及以上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

3、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800万元;

4、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建成后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审批程序:

1、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单位,可编写《德州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和《德州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2、市科技局对申报建设的市级重点实验室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建设,《德州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验收、考核的重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实验室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条 实验室建成后,应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实验室授予牌匾。

第十一条 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最多延迟1年再次验收,还不能通过的将撤销建设资格。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其产生办法是:由依托单位推荐,经市科技局同意,由依托单位聘用;其资格条件是: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团结协作能力,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岁。实验室主任任期为3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届内不在岗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 实验室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7名市内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3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市内外的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经常性费用(包括基本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筹措。实验室可通过申报课题获得科研经费资助。实验室在向社会开放的过程中,可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学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调整实验室布局,对实验室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专家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六章 评估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制定《德州市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考核办法》,每年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次。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实验室,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推荐承担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评为较差的实验室将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

第二十条 对处于建设期的实验室暂不进行考核,自建设期满的下一年度参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申报条件,考核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择优进行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德州市xxx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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