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德科字〔2023〕75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加强德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市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打造全市战略科技力量,不断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德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7日
德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德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市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根据《德州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和《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实验室是指经市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依托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独或联合组建的科研实体。
市重点实验室分三个类别建设: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侧重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拓展人类认知自然的边界。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侧重聚焦未来技术更新换代和新兴产业发展中前瞻性、先导性、探索性引领技术,强调适度超前。产业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着重解决生产实践和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问题,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技术创新活动提供科学支撑。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指导,组织编制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申请、认定与评估评价工作;决定市重点实验室调整、撤销资格等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新型研发机构等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组建市重点实验室领导机构,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市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团结协作能力,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为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开设课题等提供咨询。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外优秀专家担任,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若干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实验室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服务工作。
第四章 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学科特色突出,一般具有1个以上稳定的主要研究方向,在本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2、科研队伍:具备高水平科研队伍,拥有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稳定研究团队,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其中学术带头人(有高级职称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
3、科研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独立的科研场所,科研设施与仪器满足科研需要并对外开放。实验室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1000万元;
4、科研投入:年度研发投入经费总额100万元以上;
5、开放交流:主办(承办)学术交流会议1次以上,邀请国内外专家交流5人次以上;
6、成果转化:近三年科研成果转化数量2项以上。
7、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8、符合年度申请指南中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公开申请。市科技局每年拟定年度申请指南并组织申请认定工作。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德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制定2年建设计划,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中央、省驻德单位,省市属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直接申报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组织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论证,研究确定拟新建市重点实验室名单。
(三)结果公示。市科技局对拟新建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名单。
(四)提交任务书。市重点实验室须在认定后两周内填报《德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五章 建设运行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实验室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提报一次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建设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实验室予以授牌。不能按期验收的,建设期可延长1年,1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及时对外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工作动态、科研成果与年度报告等信息,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与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二)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不断改进硬件条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鼓励实验室加入“山东科技云平台”,向社会开放有关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
(三)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
(四)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确保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六章 变更调整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学科和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市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可调整实验室布局,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更名、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七章 管理评估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从批建次年开始,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等,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绩效评估。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次。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在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内立项进行支持;良好及以上的,继续保留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对处于建设期的重点实验室暂不进行评估,自建设期满的下一年度参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科技局予以撤销。
1、评估结果为“较差”,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2、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和评估的;
3、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4、应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德州市xxx重点实验室”(×××为研究领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