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科普研学)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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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动员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质量,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进一步规范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行与管理,推动我市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德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科普研学)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由市科协、市教体局、团市委(以下简称市科协)认定命名。市科协、市教体局、团市委是基地认定管理和宏观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基地所在地的县(市、区)科协、市教体局、团市委承担对基地科普工作指导职责。基地注册地与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所在地县(市、区)科协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基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进行科学技术普及。

第五条 基地创建以促进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为目标,旨在组织、鼓励各类机构参与科普活动,按照新发展阶段科普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依托各地域和各领域的资源禀赋、基础条件等资源要素,通过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不断提升全社会科普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

第二章 基地分类

第六条 基地主要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和教育功能的示范性场所。包括以下六类:

(一)中小学校。能够把青少年科技创新纳入基础教育重要内容,三年内组织青少年参加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完善的科技辅导员队伍和青少年科技创新领导机构。

(二)高校、企业、医院内能够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站、工程技术中心、医疗设施等。

(三)能够免费向青少年开放的各类农业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创业创新基地、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农技培训基地、农业观光体验园等。

(四)能够免费向青少年开放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

(五)能够向青少年免费开放的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区和场所。

(六)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人文、历史、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

第三章 创建与认定

第七条 创建资格。

符合创建基地认定申请条件,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各类法人单位均可自愿创建基地。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评审。市科协、市教体局、团市委组建基地认定专家组,由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评审排序后,择优确定相关认定基地称号。

(二)认定。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中小学、高校科协、市级学会等单位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德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践基地。其它社会机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德州市青少年科普研学实践基地

(三)授牌。由市科协、市教体局、团市委根据单位认定条件分别命名颁发标注有效期的德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践基地海和德州市青少年科普研学实践基地牌匾和认定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基地的工作任务。

(一)紧跟全市科普发展需要,不断加强科普资金投入和科普人才队伍建设。

(二)根据自身特点,中小学、组织青少年参加科技创新活动。

(三)社会单位机构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示、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VR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四)开展群众性示范科普活动。开展防灾减灾日、食品安全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等主题科普活动。鼓励跨界跨地域联合开展活动,整合资源,打造具有号召力、影响力和示范性的科普教育基地活动品牌。

(五)履行社会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鼓励面向学生团体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六)建立健全科普工作台账、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十条 各级科协、教体局、团市委以及有关单位要为基地开展科普和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提供必要支持,不断提升基地的发展建设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基地应自觉接受各级科协、教体局、团市委科普工作指导与考核。围绕基地工作任务,主动及时报告工作计划、总结等资料和绩效管理等情况。市科协、教体局、团市委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和培训等工作,不断提升基地的工作水平。申请基地认定的机构要为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市科协、市教体局、团市委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基地绩效管理。市科协、市教体局、团市委组成评估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地开展科普活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纳入基地年终综合考核内容。对未组织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通过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收回牌匾并取消命名。

第十四条 基地的命名期限一般为3年,在命名期的最后一年开展终期考核,终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终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经相关程序可直接认定为下一批次青少年科技创新(科普研学)实践基地,终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基地,可直接进入下一批次基地申请认定的终评程序,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不得参与下一批次基地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协、市教体局、团市委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其命名

(一)单位(机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不具备基地创建、认定基本条件或不能履行基地职责。

(四)不参加每年考核、终期考核或不参加科普绩效自评。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市教体局、团市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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