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审核: 复核: 时间:2020-11-10 点击数:

德州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校科技事业发展,保护学校及个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处是学校专利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软件著作权。

第四条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履行本单位交付其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在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我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五条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并通过学校指定机构申报并成功授权的发明专利,学校每件最高报销5000元。

第六条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通过学校指定机构申报并成功授权、且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学校所有的发明专利,学校给予报销年费,标准为第1-3年每件135,4-6年每件180元。

第七条  我校教职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八条  我校与外单位协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若协议中无规定的,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九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个人所有。非职务发明创造不享受学校相关报销、奖励政策。

第十条  发明人完成专利申请文书撰写后,需填写《德州职业技术学院申报专利审批表》,经相关系部负责人和学校学术委员会至少2名专家审核后方能申报,交到科技处科技管理科备案。专利获授权后,发明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利证书复印件及申请文书扫描件上传到AIC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获授权后,按照《德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发明人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权转让有关事宜按照《德州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通过转让获得的各类专利不享受学校激励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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