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德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积极推进我校学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以上学位,学术造诣深、教学能力强、科研水平高、政治素养过硬的在职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经民主推荐、选举、院长聘任等程序确定。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教授、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如工作需要可进行届中人员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由全体委员会议讨论,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成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的专家、教授担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学校科技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事宜,同时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相关决议可以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同意票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会议复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讨论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政策与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推荐校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择计划人选;审定各类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向上级部门审议推荐教科研项目;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第十五条 评定校内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向上级部门评议推荐教学和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 提出学术活动规划或建议,组织、协调和推动全院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推进学风建设。
第十七条 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议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专业)带头人、教学团队人选,评议学院拟评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和拟引进的优秀人才人选。
第十九条 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审议学校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等。
第二十条 受学校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