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工作积极性,营造拼搏奉献、干事创业的工作氛围,鼓励创新,扶持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优秀科研成果、纵向科研项目、横向课题及技术服务项目、发明专利、高水平学术论文及学术专著等。
第三条 成果必须以德州职业技术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知识产权归属学校无异议,并经过学校申报或在学校备案。
第四条 成果完成人必须是我校在编、在岗人员,且成果署名排序为第一位,完成人申报授奖的各类科研成果须与本人专业研究方向和现从事工作相符。
第五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多次出版,按最高档次奖励。若已经按照低档给予了奖励,则只补最高奖励差额。
第六条 奖金一次性发放,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统一扣除。
第七条 剽窃他人成果或弄虚作假者,核实后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所颁奖金,在全校通报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奖
1.科研项目要求
科研项目指由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按照科研管理计划,正式下达申报通知,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确定立项,并按原定计划完成且通过鉴定或验收结项的各类科研项目。
2.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对获得上级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完成结题后,学校按照获得经费的15%给予奖励。对无经费资助的项目,按照相同类别、年度项目资助最低金额的10%给予奖励。
第九条 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项目奖。
对获得外部资金的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项目,按照实际到款额扣除提供给甲方的设备费和第三方费用后的10%对项目组进行奖励,按照20%对项目所在系部进行奖励。项目组奖励由项目组负责支配,系部奖励作为科研基金,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及技术服务有关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
1.获奖科研成果是指政府部门、科研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通过学校组织申报的各级各类奖项。
2.奖励标准
级别 |
等次 |
奖励标准 (万元) |
国家级 |
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
一等 |
一事一议 |
二等 |
三等奖 |
省(部)级 |
指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奖,主要包括: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专利奖、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省泰山文艺奖、省文化创新奖、省刘勰文艺评论奖、省教学成果奖等。 |
一等 |
10 |
二等 |
8 |
三等 |
6 |
厅(市)级 |
指省直厅局及市政府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奖,主要包括: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市科学技术奖、市专利、市自然科学奖、市社科优秀成果奖(折半)等。 |
一等 |
1.5 |
二等 |
0.7 |
三等 |
0.4 |
第十一条 专利授权奖。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德州职业技术学院),每件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高水平论文奖
1.学术论文应为我校职工为第一署名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2.学术论文应当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教育科学等领域,具有较强学术性和研究性的专业文章,不包括通讯报道,简介类文稿,访谈录,各类书籍的前言、序、后记等,在格式上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论文基本要素。
3.奖励标准
类别 |
界定标准 |
奖励标准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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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
SCI、SSCI、AH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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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
CSSCI、CSCD来源期刊论文(不含扩展版)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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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术著作奖
1.学术著作要求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著作是指我校教师在科学领域前沿通过科学研究,系统地、创造性地进行论述并形成理论和方法,且代表该学科目前水平的专著或编著。
2.奖励标准
类别 |
学术专著 |
专著 |
编著 |
奖励金额(万元) |
1 |
0.3 |
第三章 奖励申报与实施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每年组织一次,对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成果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填写《德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系部初审,系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科技处。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并根据该办法提出奖励意见,报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术委员会对奖励项目和金额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提出。
第十六条 科技处将公示无异议的奖励情况报分管校长、校长审批后,由学校颁布授奖决定。
第十七条 成果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根据项目成员实际贡献对获得奖励进分配,并将分配方案报财务处,财务处依据分配方案发放奖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后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大力推进科研与技术服务工作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试行)》(德职院党发〔2019〕60号)不一致的事项,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教学成果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