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 审核: 复核: 时间:2020-05-21 点击数: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奖励办法》”)已对外发布,并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对于当前正在实施的2015年版《奖励办法》,教育部修订后的新版《奖励办法》已增至7章45条。在奖励评定和罚则等方面,修改、删除、增添了部分内容。

奖励范围和组织管理的变化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的奖项并未发生变化,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学奖。但单从内容上来看,新版《奖励办法》中未出现“技术发明奖(专利类)”、“科技进步奖(推广类)”、“科技进步奖(科普类)”。相对于2015年版《奖励办法》,新版《奖励办法》并未对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具体奖项进行划分。在奖励对象方面,新版《奖励办法》将原来的“奖励推动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修订为“奖励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在创新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从中可见,尽管授奖对象在本次奖励办法修订中未有较大变化,但新版《奖励办法》对奖励对象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能力等更加重视。在奖项管理方面,新版《奖励办法》明确提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学技术司”。然而,从2015年版《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来看,文件中指出“奖励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为奖励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这也是新版《奖励办法》在内容方面的较大变化之一。

奖励评定条件的变化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定,既科学考量奖励对象的科技成果水平,同时也非常注重奖励对象在教书育人或科学普及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在奖励评定方面,新版《奖励办法》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首先,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奖励总数有所减少。新版《奖励办法》规定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10项,较2015年版《奖励办法》规定的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20项,减少10项目。其次,在奖励评定标准方面,对青年科学奖授予对象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对于2015年版《办法》,新版《奖励办法》强调该奖项的授予对象应为目前在校且连续工作3年以上,已经取得突出原创性学术成果、具有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能力的青年学者。

最后,青年科学奖候选人的提名人发生变化。新版《奖励办法》中,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各学部被新增为青年科学奖候选人的提名人,国家科学技术奖、教育部奖有关获奖人不再是该奖项候选人的提名人。中国科协所属的有关全国学会、有关高等学校校长,以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候选人提名资格未发生变化。

异议处理的变化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继续实行异议处理制度。新版《奖励办法》指出,凡对公示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有异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异议受理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予受理。

相对于2015年版《奖励办法》,新版《奖励办法》在异议处理方面,除了删除“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视为弃权”内容以外,其他规定并没有较大变化。

罚则新增多项内容

新版《奖励办法》在罚则方面增加的内容较多。值得关注的是,修订后的新版《奖励办法》明确,提名单位或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人员在奖励提名和评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教育部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新版《奖励办法》强调,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获奖成果宣传,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服务表述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获奖对象。

此外,新版《奖励办法》还明确规定,禁止利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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