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

作者: 审核: 复核: 时间:2020-02-26 点击数:

“科技创新不能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必须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

近日,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以专利为突破口,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升专利等科技成果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若干意见》明确以坚持质量优先、突出转化导向、强化政策引导为原则,到2022年,涵盖专利导航与布局、专利申请与维护、专利转化运用等内容的高校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并与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有机融合,到2025年,高校专利质量明显提升,专利运营能力显著增强,部分高校专利授权率和实施率达到世界一流高校水平。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

《若干意见》明确,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不是仅仅在科研项目结题时才开展的工作,而是应该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旨在引导高校建立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的机制,统筹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在服务、推动、保护科技创新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高校要加强对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的管理和规范,引导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同时,高校要及时掌握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最新进展,挖掘有潜力的科技成果,指导科研人员对有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进行保护。

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

《若干意见》要求高校“要明确评估机构与流程、费用分担与奖励等事项,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推动发明人与高校共同承担风险,强化发明人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转化的责任意识和内生动力。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高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鼓励发明人与高校共同承担专利费用,高校承担的部分可以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转化取得收益后,要将专利费用作为成本从收益中扣除,发明人自己承担的部分要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对于高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高校要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相关权益。

由于科学技术的商业化前景会随着技术成熟度、市场需求等不断变化,《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对于评估机构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高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以减轻高校开展评估工作的决策压力。同时,考虑到我国高校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的经验较少,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尚有不足,《若干意见》专门指出“评估工作可由本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技术转移部门)或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

《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高校要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予以奖励,充分体现了促进转化运用的导向。

高校专利工作要融入到科技创新的全过程

《若干意见》的落实关键在高校,高校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把专利工作回归到保护创新创造的初心,立足高校特点,扎实推进,才能取得实效。据介绍,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将加强政策引导、加强监测分析、加强宣贯交流,共同采取措施,推动高校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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