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 审核: 复核: 时间:2019-11-21 点击数: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颁布以来的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对培训评价组织、师资培训、证书考核成本核算、财政支持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澄清。

《意见》指出,1+X证书制度是《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职业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今年4月1+X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目前已有16个证书参与试点。

《意见》明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把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作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拓展就业本领的重要抓手,加大统筹力度。

对学历证书“1”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X”的关系问题,《意见》提出,面向学生开展X证书培训,要与推进教师、教材、教法改革结合起来,由学校统筹用好有关资源和项目,结合教学组织实施。教育部职成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充分认识到1+X试点工作与现有教育教学过程是互融互通、互相促进的,而不是彼此割裂的单独项目。”

对X证书的师资培训工作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意见》提出,从2020年起,发挥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项目的主渠道作用,将1+X证书制度试点师资培训纳入职业院校教师相关培训规划中。结合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国家工匠之师”创新团队境外培训计划等项目,发挥引领作用,培育“种子”师资。

同时,《意见》规范了培训评价组织有关师资培训行为,明确培训评价组织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教师参加收费性培训,不得另立名目额外收取培训师、考评员考核认证等其他费用。

对X证书培训对象的问题,《意见》提出,培训评价组织在参与实施院校内1+X证书制度试点的同时,可自主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试点院校可将教师额外承担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工作量,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纳入绩效工资分配因素范围;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承担证书培训任务的一线教师倾斜。

对考取证书的费用,《意见》提出,培训评价组织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成本进行核算。试点期间,教育部将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论证提出参与试点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成本上限,并向社会公示。试点院校可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事业收入等办学经费分担培训考核费用,保障试点学生至少参与一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

《意见》强调,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结合试点实际统筹安排省级有关职教专项经费向试点工作倾斜,健全考核机制,完善分配因素,及时将有关资金拨付至试点院校。

《意见》首次明确了1+X试点退出机制,出现严重违反考核纪律、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高收费、乱收费,向学校捆绑销售仪器设备、实训软件等情形的培训评价组织;出现试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证书培训、考核等工作管理不严,试点工作经费使用不规范等情况的试点院校,都将被教育部取消参与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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